精准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
上传日期:2017年2月23日 浏览次数:1436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但是,如果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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