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办公厅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这是典当监管转隶银保监会以后首次发布的监管规定。对于典当行业来说,无疑是经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笔者认真学习,细细品读,作出如下理解和分析,也可称作解读,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出台背景
去年至今年,盛传银保监会要对2005年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但至今没有出台,本人揣测原因:一是对典当的调查了解不够充分;二是有些规定和法律有冲突,银保监会层面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三是行业意见较多,不好平衡。但本人对《典当管理办法》的修订或者出台《典当管理条例》还是可期的。
此次典当监管新规出台的背景,我认为主要是:
1.近几年,国家实行的金融严管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风险处置进入尾声而现逐步宽松的迹象;
2.去年以来,银保监会为了更好地处理风险防范和稳步发展的关系,相继出台了对类金融业态的监管办法,如融资租赁、保理等;
3.今年春节以来,新冠肺炎病毒肆虐,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出,国家层面出台各种保民生、稳民心和发展经济的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相应出台一系列支持和稳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此次银保监会典当新规的发布,从内容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内容解读
《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总的原则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内容共有5大项23条,在具体内容上:
一、第一项和第五项分别为“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和“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这是银保监会贯彻执行国务院一系列“放管服”政策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在典当行业的具体体现,并结合行业作出的相应规定。
第一项第一条的规定按照国发〔2017〕32号 文件要求,将典当公司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因为那时至今是典当移交后期和移交后清理整顿中,基本没有新设立的典当公司,被行业内所忽视,因此少有行业内人士知晓。其他几条内容的亮点在坚持审慎稳妥的准入原则和放宽典当增资方面。加强出资监管和高管人员审核;实现信息共享;取消典当增资的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典当经营受困于注册资本,银行融资停止,增加注册资本又限制多多,成为典当经营最头疼的事。此次取消典当增资的条件和后面的允许典当在银行融资,无疑于典当行业久旱逢甘露。关于增资的条件,《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这次新规的规定,意味着这些条件都将取消。
第五项的十九条和二十条主要是改变年审方式、方便领取当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主要是支持典当企业发展,出台扶持政策和解决融资问题。这两条对于典当企业来说,真是盼望已久的好事,后面就看具体落实了。典当与其他类金融企业相比,是最难得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的,行业内也因此叫了很多年无果。特别是典当的融资支持,自从2013年国家治理“影子银行”,堵死了典当从银行贷款的路子,典当企业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这次的规定为让典当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打开了大门。但在第二项第十二条中规定“严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监管思路。
第二十三条“发挥协会作用”,预示着成立全国典当协会被监管层提上议事日程,也会尽快督促成立全国典当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协会作用,明确必要的自律监管职责,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起来,让协会能够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在培训、维护行业权益、调处经营纠纷和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第二项“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共有六条内容,重点强调依法合规经营。这是五大项里面内容最多的之一,可见此项内容的重要性。
在共六条的内容中,第七条的“依法合规经营”是对经营的总体要求,坚决抵制“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是对经营中五项内容的具体要求,比较特别的是第八条“ 回归典当本源”和第十条“合理确定息费”两项。
其中第八条“ 回归典当本源”,明确了典当的本源业务是民品典当业务,为争论多年的典当业务立足点问题给出了权威结论。结合后面对绝当品处置的规定,典当回归本源民品典当业务后,将会给多少典当企业带来改变?我们任重道远,也拭目以待。其实本人对这个问题亦有异议,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论述。
第十条“合理确定息费”, 明确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目前金融机构通行的执行利率,也是典当企业执行基准利率的延续,但这个问题对于典当企业来说存在难度。目前,LPR只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大都在一年以上,而典当贷款期限限定在半年以内,利率如何确定,需要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一条“依法处置绝当” ,不仅承认了绝当品的合规性,而且可以合规处置。但“依法处置绝当”,取消了限额内自行变卖的规定,让典当行处置绝当品增加了难度。一方面典当要回归本源做民品,一方面协议处置绝当品,只要有争议,就会进入司法程序,对典当行业的民品经营是一个严重的影响。
三、第三项“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是恢复典当以来最具体、最可行的监管办法,不仅明确了各方责任和监管的方式方法,实施分类监管,细化了日常管理,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这在从前是没有过的。
第十四条“实施分类监管”,第一次明确提出典当分类监管的方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笔者多年前就提出过类金融需要分类监管的思路,不仅要根据典当行(类金融企业)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还要根据典当行的所有制性质,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因为在实践中,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和上市公司控股的典当行(类金融企业)相对制度健全、人员专业、流程有序、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典当监管的最新提法。在过去的典当活动中,除有非法集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典当行少被处罚。此次规定细化了具体执行规定,不仅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这为典当行合规经营稳定发展带来新的生机。
四、第四项“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这个提法也是最新的。通过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和增质两个目标,而增质是最终目标。通过近两年的清理整顿,典当行的减量目标已经实现,现在是要向增质的目标迈进。
在第十七条的规定中,细化了典当“失联"企业和“空壳"企业的标准,通过第十八条信息公示的方法,引导此两类企业主动退出典当行业。使典当行业风清气正、健康经营成为常态。
典当未来展望
从该通知的内容来看,银保监会在文件出台前,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整体监管思路符合目前典当行业实际情况,解决了典当行业多年来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诸如政策支持、银行融资、分类监管等,为典当行业后续经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典当行业大有希望。
一个文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典当监管新规也是如此。诸如典当法律地位、典当权的确认、绝当品的认定和处置、综合费用的收取和法律保护等等,还需立法层面和政府组织在银保监会的推动下,从典当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假以时日合理合情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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